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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广东省钢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钢结构协会Guangdong Provincial Society of Steel Construction,缩写GPSS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主要由广东省钢结构产业链有密切关系的设计、施工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自愿组成学术性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成为政府与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团结和组织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钢结构技术、技能培训,促进钢结构产业链的创新发展,为提高我省钢结构设计与施工(制造、安装)的科技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侨燕街3号首层108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政策研究。研究行业发展政策,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对我省钢结构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二) 学术交流。开展国内外钢结构设计、施工,以及与产业链有关的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合作交流。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组织举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展览会和交流会,推进产学研深入合作,提高我省钢结构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与经济效益;

(四) 技术服务。提供方案论证、评审,成果评价,项目评估,工法申报等科技服务。结合我省的具体实际,参与编写、制定广东省钢结构行业的相关标准。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钢构的核心竞争力;

(五) 咨询服务。开展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 人才培训。组织行业技术、管理等技能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安全知识、规范标准、新技术、政策法规的继续教育,推行岗位技能比武、管理知识竞赛等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七) 表彰先进。开展内部优秀科技工作者、管理者,优秀论文和优秀成果的评审、评选和表彰,并向全国相关奖项的评审作出初审和推荐意见;

 (八) 市场调研。调研省内钢结构相关企业的状况,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推进企业持续发展;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相关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九) 行业统计。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工作,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基本情况、发展动态、技术趋势、市场变化等信息,了解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为企业、行业和政府分析决策提供服务;

(十) 刊物出版。主编协会内部刊物和杂志,主办协会网站;

(十一) 社会责任。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推广钢结构建筑,举办符合协会宗旨的公益性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

(十二) 承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分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中分配;

(三) 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 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 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发展和推广钢结构产业链高新技术的新思维,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二) 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者或自学成才,从事钢结构产业链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 单位会员:与钢结构产业链有关、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事业单位;

(五)荣誉会员:为钢结构事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历界已离任年龄超过65周岁的理事和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四) 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 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 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 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 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 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 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五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代表性;

(二) 有公信力、有工作热情、有社会责任感;

(三) 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和发展;

(四)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自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 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一届五年,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对外代表协会承担民事权;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支;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5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七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八条  本会自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符合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及时申请建立并开展党的工作;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支持通过与其他全省性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或以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式开展党群工作,并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和加强自身建设。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社会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努力完成本会所担负的任务;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参与讨论决定本会负责人人选、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

(六)对本会违犯党纪的党员,给以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违纪党员;

(七)领导本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七十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清算组人员,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9日广东省钢结构协会第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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